2007年12月25日 星期二

法院三讀通過 虐童也可申請離婚

未來虐童也將可以成為夫妻離婚的原因之一!立法院院會今(十九)日三讀通過,未來只要夫妻一方對他方的直系親屬有虐待行為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,他方即可向法院請求離婚。因此,未來自己的小孩或是孫子,遭配偶及其家人虐待,都將可以成為夫妻申請離婚的要件。 





  民法第一五二條規定申請離婚的要件,其中第一項第四款原本規定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,得向法院請求離婚。司法委員會今天通過修正,將「尊親屬」「尊」字拿掉,未來即使是夫妻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卑親屬為虐待,同樣可以訴請離婚。




  有鑒於台灣社會再婚情形多,繼父、後母虐童事件不斷,因此,立法院做出這項修正,只要子女、孫子女與其中一方有直系親屬關係,而遭到他方虐待時,夫妻間就可以以此做為離婚要件,向法院請求離婚。




  這項法案是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出,民進黨團提案說明中指出,考量目前虐童案件頻傳,又為了兼顧其他家族成員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,如果夫妻一方對於他方的直系卑親屬虐待,而導致不堪共同生活時,他方卻不能申請離婚,顯然有失公允。

 



 


 


中時電子報/蘇龍麒

資料來源:政大菁報

 



 



 


 



 



 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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